列印時間:113/11/23 18:31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洗錢防制法第十五條之二第六項帳戶帳號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對於行為人之虛擬通貨帳號,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拒絕行為人申請開立新帳號。
二、行為人原有帳號,應由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先予暫停該帳號全部交易功能,辦理帳號結清後,逕予關閉。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