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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監護處分評估小組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評估小組會議應作成紀錄,並分別載明下列事項:
一、會議次數。
二、會議時間。
三、會議地點。
四、主席、出席及列席人員姓名。
五、紀錄人員姓名。
六、報告事項。
七、討論提案之案由及決議,決議應含受處分人評估結果及評估意見,必要時,評估意見得由委員共同以書面補充之。
八、其他應行記載之事項。
評估小組會議紀錄,如有遺漏、錯誤或再修正意見,得於下次評估小組會議提請主席徵詢與會委員意見後裁定更正或修正。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