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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遴選檢察官職前研習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前條之研習分三階段實施,第一階段為法律實務及相關理論課程,第二階段為行政或司法警察機關業務、檢察及審判司法業務學習(以下簡稱司法業務學習),第三階段為綜合研習。
研習期間得視需要舉行各種擬判測驗、隨堂考試及法律課程考試,其科目及方式於考試前公布之。
第三階段得舉行口試。
第一項各階段之研習,得視實際需要,經研習審議小組決議於研習期間內增加、縮短或變更其實施次序。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