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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引渡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國際兩岸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請求國非經中華民國政府同意,不得追訴或處罰引渡請求書所載以外之犯罪。但引渡之人犯,在請求國之訴訟程序終結或刑罰執行完畢後,尚自願留居已達九十日以上者,不在此限。
引渡人犯於引渡後,在請求國另犯他罪者,該請求國仍得追訴或處罰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