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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洗錢犯罪沒收財產管理撥交及使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審議委員會審核撥交使用申請時,應審酌下列事項:
一、沒收財物之特性及申請機關對該特定沒收物之實際需求情形。
二、申請機關在本案中參與之情形及其與沒收財物之關聯性。
三、同一洗錢案件所沒收非現金或有價證券之財物,有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時,各該機關以往依本辦法所獲撥交財物之次數及價值。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