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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律師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法務部對律師聘僱外國人或其展延之申請,得不予許
可:
一、有違反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之虞者。
二、違反本法或本辦法規定者。
三、檢具之文件記載不詳或不符規定,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
四、違反其他法令,情節重大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