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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秘書室職掌如下:
一、本所之研考事項。
二、施政計畫及工作報告之編擬事項。
三、公共關係及新聞發布之連繫事項。
四、印信典守事項。
五、現金、票據、有價證券之出納及保管事項。
六、文書之收發、公文查催、繕校及檔案管理事項。
七、財物購置、修繕、管理及相關總務事項。
八、技工及工友之管理事項。
九、各種會議會場管理及所務會議之議事管理事項。
十、法醫教育宣導事項。
十一、各單位工作之連繫事項。
十二、電子儀器維修及資訊業務處理事項。
十三、上級交辦及不屬其他各單位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