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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法務部廉政署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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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組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本署得借調實任司法官擔任署長、副署長職務;其借調,應報請司法院或法務部同意後行之。
實任司法官轉任本署署長、副署長者,其年資及待遇均依相當職位之司法官規定列計;其達司法行政人員屆齡退休三個月前,應予轉任司法官職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