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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建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受補助之法人或團體辦理藝文採購,視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得對供應廠商就下列事項予以審查,並作成書面紀錄:
一、履約標的領域之專業能力。
二、計畫執行方式及周延性。
三、廠商所具備之專業人力、經驗、實績及履約能力。
四、價格。
五、其他必要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