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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古蹟管理維護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古蹟之日常保養或定期維修,得委由第十七條所定經古蹟管理維護教育訓練之合格人員,或其他專業機關(構)、登記有案團體為之。
古蹟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辦理日常保養或定期維修有困難時,主管機關應予以協助。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