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7/17 12:17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主管文化藝術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本會對於前條之申請,經審查認應許可者,發給設立許可書;其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應不予許可,已許可者撤銷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通知
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一、設立目的非關文化藝術事務或不合公益者。
二、設立目的或業務項目違反法令、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三、業務項目與設立目的不符者。
四、經辦之業務以營利為目的者。
五、申請設立之程序、文件及所載內容不符合本準則之規定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