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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科學工業園區科學技術及科學技術人員認定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管理局設置科學技術人員審查小組,審查小組召集人由管理局主管業務之
副局長或業務單位主管兼任之,另置審查委員四至六人,由管理局遴請學
術研究機構或社會團體中之學者專家擔任。
審查小組會議由小組召集人依據事實需要召開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