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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 園區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園區事業應於製造新產品之翌日起一個月內,產品未出區前,造具各種產品單位用料清表,送海關備查。未送海關備查,而產品已先行出區者,不予除帳。
前項期限,因產品特性或實務作業特殊需求,得經海關專案核准延長之。
第一項產品單位用料清表有申報不實之虞者,海關得予以查核並要求提出製造程序說明書及其他有利查核之相關文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