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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科學工業園區土地租賃及建築物租售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已營運之園區事業,為適應業務發展需要,自行擴建或增租建築物時,得
比照前條規定繳納預約金,申請預約保留土地、建築物。
前項預約保留土地、建築物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自預約契約生效之日起,三個月內辦妥簽訂租約及起租手續,其所繳
之預約金,依照前條第二項第二款之規定辦理。
二、未於規定期限內簽訂租約者,其所預約之土地、建築物不予保留。所
繳之預約金不予退還。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