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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 園區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管理局為辦理前條所列職掌應收取之服務收入及租金收入等,應設置作業基金,為下列各款之應用:
一、科學園區之開發、擴充、改良、維護及管理等事項。
二、科學園區各項作業服務事項。
三、其他有關事項。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