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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教師待遇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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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人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以下簡稱中小學教師)之薪級,以學經歷及年資敘定之;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以下簡稱大專教師)之薪級,以級別、學經歷及年資敘定之。
教師之薪級,依附表一規定。
教師應敘之薪級,公立學校教師由主管機關敘定,必要時,得委任服務學校辦理;私立學校教師由服務學校敘定。
圖表附件:
附表一 教師薪級表.PDF
附表一 教師薪級表.DOC
憲法法庭裁判(新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