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2 03:45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護理教師介聘及分發為健康與護理科教師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經依本辦法介聘或分發之教師,應依規定期限至受介聘或分發學校報到,不得於原學校或行政機關繼續任教或任職。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