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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中等以上學校導師制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各校應召開訓導會議每學期至少一次,討論工作實施情形,並研究有關訓
導之共同問題。
前項會議,由校 (院) 長召集,校 (院) 長不能出席時,由訓導長或訓導
主任召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