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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17 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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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地方政府招商舉辦運動賽事或經營地方運動場館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審查會應於舉辦評比當年度七月三十一日前完成評比審查,其審查指標及
權重比例如下:
一、績效指標(占百分之六十):
(一)運動賽事舉辦:
1.賽事規模等級。
2.自籌經費比例。
3.募集相關資源比例。
4.其他事項。
(二)經營地方(含所屬各該鄉鎮市區)運動場館:
1.委外件數、營利事業登記家數及成長率。
2.投資金額成長率。
3.營業銷售申報金額成長率。
4.場館使用成長率。
5.其他事項。
(三)重大投資個案(例如:綜合型國際運動賽會申辦、奧林匹克運動會
及亞洲運動會規格等級運動場館建置等)。
1.投資金額及規模。
2.其他事項。
二、行政效率指標(占百分之四十):
(一)招商特色。
(二)行政管理及人力配置。
(三)內部稽核管理規範。
(四)規劃招商能力。
(五)其他事項。
前項第一款規定各該指標,本會得函請相關單位提供資料審查。
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各該指標,由各該參加單位將最近四個年度招商績效作
成報告併同相關資料送達本會審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