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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代表隊教練與選手選拔培訓及參賽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國家代表隊選手之遴選,應依各單項協會或中華殘總、中華聽體協、中華智體協報本部備查之選手遴選制度規定,由各單項協會或中華殘總、中華聽體協、中華智體協以公開遴選程序產生,並經選訓委員會審議通過,或逕由選訓委員會審議通過。
前項各單項協會或中華殘總、中華聽體協、中華智體協應於網站公告選訓委員會審議會議紀錄。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