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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僑生輔導實施綱要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為加強各校僑生輔導工作,其所需輔導經費,由教育部按各校實有僑生人
數核予補助。各校應於每學年開始時依照第三條所列僑生輔導工作項目擬
訂「僑生輔導工作實施計畫及經費預算分配表」經由校長核定後實施,並
函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彙轉教育部備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