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3 17:51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家庭教育專業及社會工作相關專業人員資格進用及培訓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新任之家庭教育專業及社會工作相關專業人員,應接受直轄市、縣(市)家庭教育中心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之職前訓練。
家庭教育專業人員及社會工作相關專業人員,並應依本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接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機構、大學、法人或團體開設之家庭教育專業研習課程;其任職未滿一年者,依其任職月數,按比例計算該年度應研習之時數;未滿一個月者,不予計入。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