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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身心障礙教育專業團隊設置與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專業團隊每學年應至少召開三次團隊會議。
專業團隊置召集人一人,負責團隊會議召集、意見整合及工作協調。召集
人之產生方式由專業團隊設置單位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