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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私立社會教育機構經核准設立者,應由創辦人於一年內檢具第四條所定文件、資料,申請財團法人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者,並應檢具財團法人登記證書影本,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立案。
第四條申請設立程序,得併同前項申請立案程序辦理;其相關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