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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知悉教保相關人員疑似有違法事件時,得以言詞、書面或電子通訊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行為人行為時所屬之教保服務機構、學校檢舉;其以言詞為之者,接受檢舉時應作成紀錄,經向檢舉人朗讀或使其閱覽,確認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但行為人於行為時或現職為負責人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檢舉。
前項以外人員,知悉教保相關人員疑似有違法事件者,得以書面或電子通訊方式,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行為人行為時或現職所屬之教保服務機構、學校檢舉。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