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4 08:15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本法第八條第三項所定幼兒園以於同一鄉(鎮、市、區)內設立分班為限,及第八條第四項所定幼兒園分班之招生人數,不得逾本園之人數,並以六十人為限規定,不適用於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分所(園)。但改制為幼兒園後,其新設之分班或原分所(園)之擴充,應依本法相關規定辦理。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