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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3 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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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實驗教育之教學,應由實質具有與教學內容相關專長者擔任。
實驗教育之課程與教學、學習領域、教材教法,應依許可之實驗教育計畫所定內容實施;學生學習評量,應依許可之實驗教育計畫所定評量方式實施;修業期滿成績及格者,由設籍學校依本法相關規定發給畢業證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