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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際及兩岸事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創辦人由捐助人任之,並應為經許可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之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創辦人為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者,應指派代表人行使職權。
創辦人以一人至三人為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