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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強迫入學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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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六歲應入國民小學之國民,由當地戶政機關於每年五月底前調查造冊,送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於六月十五日前依學區分發,並由鄉(鎮、市、區)公所於七月十五日前按學區通知入學。
前項所定之調查造冊,必要時戶政機關得協調當地國民小學協助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