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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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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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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修正之第 45、46 條自公布後一年施行,第九章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辦理國民教育所需建校土地,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視都市計畫及社區發展需要,優先規劃;核准設立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學校)之主管機關並得依法撥用或徵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