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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效力理賠補助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要保單位應配合辦理事項如下:
一、代收保險費及轉送保險費予保險人。
二、被保險人於名冊轉送前發生保險事故者,要保單位應協助被保險人提供在學學籍或符合被保險人資格之相關證明,以協助理賠申請。
三、協助受益人辦理保險金之申請。
四、協助保險人查詢被保險人學籍及在學資格。
五、協助保險人進行未繳保險費之催繳。
六、協助被保險人中途轉學、入學或喪失學籍,及中途進入或離開教保服務機構之加退保事宜。
七、協助符合全額補助被保險人之保險費補助事宜。
八、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