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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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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學校辦理建教合作,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最近一次學校評鑑達四等以上。
二、最近三年建教合作考核結果均達四等以上,且最近一年考核結果達三等以上。
三、建教合作班每兩班應置該科專任教師五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