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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外國課程部班設立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私立學校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外國課程部或班應於開學後一個月內,將其外國課程教師及學生名冊,報學校主管機關備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