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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輔導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學校應定期辦理相關人員之輔導知能研習,並納入年度輔導工作計畫實施。
學校教師,每年應接受輔導知能在職進修課程至少三小時;輔導處(室)主任及專任輔導教師,每年應接受在職進修課程至少十八小時。但初任輔導處(室)主任及輔導教師於當年度已完成各主管機關辦理之四十小時以上職前基礎培訓課程者,不在此限。
學校教師依前項規定接受在職進修課程時,學校應給予公(差)假。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