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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高級中學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國 (省) 立高級中學校名,由教育部訂定之;直轄市立高級中學由直轄市
政府教育局訂定之;私立高級中學應採用專有名稱,不得以地名為校名。
高級中學附設國民中學部或職業類科者,稱為某某高級中學附設國民中學
部或附設職業類科。
師範大學、師範學院、教育學院及設有教育學院 (系) 之大學附屬高級中
學附設國民中學部或職業類科時,稱某某附屬高級中學國民中學部或職業
類科。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