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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地方教育輔導工作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師資培育之大學擔任地方教育輔導工作之教師,得支給相關經費或減授授課時數。
前項相關經費之支給,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及相關規定或師資培育之大學之規定辦理。
第一項減授授課時數之規定,由師資培育之大學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