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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幼兒園在職人員修習幼兒園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幼兒園在職人員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得依本法第十條規定,參加教師資格考試;通過者,得向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修習半年全時教育實習。
修習教育實習成績及格,並符合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資格者,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教師證書。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