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2 00:53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參加本考試者(以下簡稱報考人)於報名時,應上傳下列表件及繳交報名費:
一、最近一年內正面脫帽半身彩色照片。
二、國民身分證、有效之護照或合法停留、居留或定居之證明文件。
三、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或證明。
四、學士以上學位證書。
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之報考人,其報名費得由中央主管機關酌予補助之。
應屆畢業之報考人,於報名時無法上傳第一項第三款之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暫准報名:
一、於修讀學士學位階段,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者:經就讀之師資培育之大學造具名冊,證明得於考試放榜日十日前取得學士學位及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二、於修讀碩士或博士學位階段,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者:經就讀之師資培育之大學造具名冊,證明得於考試放榜日十日前取得修畢碩士學位或博士學位畢業應修畢學分(不包括論文學分)之證明及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三、修習幼兒園在職人員修習幼兒園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辦法所定幼教專班或中央主管機關核定開設之學士後師資培育專班者:經就讀之師資培育之大學造具名冊,證明得於考試放榜日十日前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報考人,未具學士學位者,並應經就讀之師資培育之大學證明得於考試放榜日十日前取得學士以上學位。
依第三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申請暫准報名者,至遲應於考試放榜日十日前,上傳第一項第三款之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及學士以上學位證書;依第三項第二款規定申請暫准報名者,至遲應於考試放榜日十日前,上傳第一項第三款之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修畢碩士學位或博士學位畢業應修畢學分(不包括論文學分)之證明及學士以上學位證書;逾期未上傳視為自始不具備應考資格。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