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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職業學校學生輔導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職業學校學生輔導工作得依左列方式實施:
一、個別輔導:以個別諮商、個案研究及家庭訪問等方式進行。
二、團體輔導:以透過團體諮商、集會、班會,團體活動、參觀訪問及有
關課程暨實習 (驗) 等方式進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