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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專科學校專業及技術教師遴聘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技術及職業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講師級專業及技術教師應具之資格為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或技術實際工作六年以上,具有特殊專業實務經驗、造詣或成就者。但獲有國際級大獎或經認定確屬學校教學需要之人才者,其年限得酌減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