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4 10:12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專科學校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技術及職業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專科學校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招收轉學生,以第一學年之第一學期及最後一學年之第二學期以外之學期為限。但學生因特殊事故必須轉學,符合學校學則規定者,不在此限。
五年制專科學校前三年級得招收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四年級、五年級及二年制專科學校得招收大學肄業生。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