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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學校財團法人公益監察人指派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私立學校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公益監察人應為學校法人與所設學校之最大利益,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依本法與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行使職權,並保持超然獨立地位及公正態度,對於行使職權所獲取或知悉之資訊,除向法人主管機關報告外,應予保密不得外洩。
學校法人董事長、董事、監察人、學校校長、主辦及經辦相關業務之人員,執行職務時,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公益監察人行使職權;其有違反者,依本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處理。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