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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大學及獨立學院教師聘任待遇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在教師聘約有效期間,教師欲辭職者,須於辭職三個月前提出經學校同意
後,於學年終了時方可解除職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