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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大學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公立大學校長之任期為三年,得連任二次。
公立大學之教務長、訓導長、總務長、各學院院長、各研究所所長、各學
系主任之任期均為三年,得連任一次。
第一項人員之年齡以不超過六十五歲為原則。第二項人員之年齡以不超過
六十五歲為限。
私立大學得比照前三項之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