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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教育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學校餐飲衛生管理,應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八條第一項所定食品之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依本法第二十三條之二第二項規定,成立學校午餐供應會或相當性質之組織,管理學校供餐品質。
大專校院得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