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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學校衛生保健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學校醫務室、保健室或健康中心,應按教育部訂頒之設備標準,充實設備
,定期舉行健康檢查、視力保健、肝炎防治及其他缺點矯治,預防接種,
簡易急救、健康輔導等工作,以維護學生健康。
學校衛生保健設備未達部頒標準者,應寬列預算補充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