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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2 0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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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返國入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教育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申請派外人員子女返國就學者,應檢附下列文件,經派遣機關審核後,報本部辦理:
一、入學申請表(包括志願序)一式二份。
二、派外人員子女經入出國主管機關核發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
三、派外人員奉派出國之派令(包括駐區異動之派函)或其他證明文件。
四、派外人員子女之最高學歷證明文件(或在學證明文件)及成績單。申請就讀或轉學大學、專科學校二年制者,得另繳交相關學習成就證明(文件為中、英文以外語文者,應附中文或英文譯本)。
五、同意派外人員子女得不在同一駐在國,或其因不可歸責之事由每年返國停留逾三個月之證明文件。
六、其他經本部或學校指定之文件。
前項第三款所定其他證明文件,應能證明派外人員派免生效日期、派駐國別、擔任職務。
第一項第四款所定最高學歷證明文件,其為國外學歷者,應依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辦理。
前項學歷包括因駐在國無適當學校可供就讀,經派外人員事先報派遣機關認定及本部同意,而取得以遠距教學方式修習之高級中等學校之學歷,且該以遠距教學方式修習取得之學歷不受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第六條第一項有關申請人停留於當地學校之修業時間之限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