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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各級各類私立學校設立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私立專科學校之設立標準如下:
一、校地:
(一) 學校校地可開發使用面積至少應有四公頃。
(二) 農業專科學校應另有五公頃以上之土地,作為實習農場用地。
(三) 學校所在社區公共設施可供學校作為體育教學使用,且能提出同意
使用證明文件,並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其校地面積標準,
得酌減該公共設施可提供使用面積之二分之一。但酌減面積不得超
過校地面積之五分之一。
二、校舍:
(一) 應有足夠之教學、實習及特別教室或場所,與學校行政、學生活動
所需之校舍及運動場地。
(二) 新設學校申請立案時,校舍建築應完成總樓地板面積達六千平方公
尺以上,並於核准立案之第二學年開學前完成校舍建築總樓地板面
積達一萬平方公尺以上。
(三) 學校校舍建築總樓地板面積,應依下列不同類型,按每名學生所需
校舍樓地板面積標準計算之:
┌───────┬──────────────────────┐
│類 型│每名學生所需校舍樓地板面積 (單位:平方公尺) │
├───────┼──────────────────────┤
│商業類 │ │
│護理類 │ 10 │
│語言類 │ │
├───────┼──────────────────────┤
│醫技類 │ │
│藥學類 │ │
│家政類 │ 12 │
│藝術類 │ │
│體育類 │ │
├───────┼──────────────────────┤
│工業類 │ │
│農業類 │ 14 │
│海事類 │ │
└───────┴──────────────────────┘
三、設備:
(一) 應針對各類專科學校之特殊性質及各種課程之實際需要,備置足夠
之教學及輔助設備、圖書、儀器標本及模型等;並應設立實習場所
及各項設施 (如實習工廠、實習商店等) ,最低限度足供當年教學
之用。
(二) 應設圖書館:並備置足夠之基本圖書、資訊、專門期刊及相關設備
。
四、設校經費及基金:
(一) 應有充足之設校經費 (包括購地、租地、建築、設備等經費) 及維
持學校基本運作所需之每年經常費,且應具募款能力。
(二) 應籌足設校基金新台幣一億元,存入銀行專戶。
五、師資:各科課程均應依有關規定聘請足額之合格師資;其員額,依教
育部之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