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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學生申訴案件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學生申評會之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學生申評會委員於任期中無故缺席達二次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者,得由校
長解除其委員職務,並依第四條規定補聘之。
學生申評會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三分
之二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