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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設置條例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科技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本中心置監事三人至五人,由監督機關就下列人員遴選聘任之;解聘時,
亦同:
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
二、資通安全研究相關之學者、專家。
三、法律、會計或財務有關之學者、專家。
監事應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
第一項監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